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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段瑞煌
  • 被告
    崧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7459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段瑞煌 債 務 人 崧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楊奇瑜 人 債 務 人 梁泉欽 債 務 人 梁施金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崧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奇瑜、梁泉欽、梁施金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崧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奇瑜、梁泉欽、梁施金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崧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奇瑜、梁泉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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