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4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7459號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段瑞煌
- 債務人
- 崧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楊奇瑜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梁泉欽
- 債務人
- 梁施金葉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崧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奇瑜、梁泉欽、梁施金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崧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奇瑜、梁泉欽、梁施金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崧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奇瑜、梁泉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