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安碧蓮、林勝強、林勝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105號債 權 人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碧蓮 債 務 人 林勝強 債 務 人 林勝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勝強、林勝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勝強、林勝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