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馬玉山食品工業有份有限公司、蔡國榮、威雲行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406號債 權 人 馬玉山食品工業有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榮 債 務 人 威雲行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森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