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4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467號
- 債權人
- 陳俊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水秀國度蔬福園、陳國志、蘇湘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將陳國志、蘇湘涵並列為本件債務人之依據,並提供債務人水秀國度蔬福園已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相關資料(按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民法第681條定有明文)。
二、提出水秀國度蔬福園之商業登記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