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俊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467號 債 權 人 陳俊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水秀國度蔬福園、陳國志、蘇湘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將陳國志、蘇湘涵並列為本件債務人之依據,並提供債務人水秀國度蔬福園已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相關資料(按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民法第681條定有明文)。 二、提出水秀國度蔬福園之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