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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7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1700號

債權人
張喜冠
債權人
1
債務人
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堅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蘇堅樑之請求是否連帶? (聲請狀之聲請之聲明記載債務人應連帶給付)

二、債務人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提出是否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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