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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99號

債權人
信男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佑
債務人
上侑順重機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李素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侑順重機工程有限公司、李素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李素琴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上侑順重機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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