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蔚山、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張臣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002號債 權 人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債 務 人 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臣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肆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伍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