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15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憲宗
- 代理人
- 蔡忠志
- 債務人
- 尚賓興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李龍德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人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債 務 人 李龍政
- 債 務 人 連美鳳
- 債 務 人 鄭國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尚賓興業有限公司、李龍德、李龍政、連美鳳
、鄭國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尚賓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李龍德、李龍政、連美鳳、鄭國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