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憲宗、許永裕、宏盛洋酒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770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 理 人 許永裕 債 務 人 宏盛洋酒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宋文雄 人 債 務 人 涂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叁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