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5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孟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亨、龍騰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5905號債 權 人 孟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亨 債 務 人 龍騰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騰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龍騰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