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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625號

債權人
林冠良
債務人
曾得瑋
債務人
張瑛珍
債務人
恩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傑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得瑋、張瑛珍、恩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恩鑫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張瑛珍、曾得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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