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𦠜松、陸政宏、宏盛洋酒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258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松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宏盛洋酒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宋文雄 人 債 務 人 宋文忠 債 務 人 涂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零陸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