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7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7776號
- 債權人
- 德銀國際財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錦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保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保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
四、債務人僅一人,無「連帶」請求之必要,請具狀更正之。
五、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請求權基礎及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依債權人提出之委託債務協商契約書並未載有利息及利率之記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