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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4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457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藍顯裕
債務人
和記建材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張𡦓炤
債務人
債務人
黃碧鈺
債務人
張國聖
3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伍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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