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4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463號
- 債權人
- 珍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宏盛洋酒公司
- 債務人
- 宋文雄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盛洋酒公司、宋文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及債務人宏盛洋酒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其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三、提出支票背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究為「宏盛洋酒公司」或「宏盛洋酒有限公司」?) 及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