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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
    珍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宏盛洋酒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463號債 權 人 珍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宏盛洋酒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宋文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盛洋酒公司、宋文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及債務人宏盛洋酒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其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三、提出支票背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究為「宏盛洋酒公司」或「宏盛洋 酒有限公司」?) 及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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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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