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珍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宏盛洋酒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463號債 權 人 珍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宏盛洋酒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宋文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盛洋酒公司、宋文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及債務人宏盛洋酒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其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三、提出支票背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究為「宏盛洋酒公司」或「宏盛洋 酒有限公司」?) 及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