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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3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1330號
債 權 人
賓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慶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無記載)。

二、債務人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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