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勳聖、蘇志峰即凱登藥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1431號債 權 人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勳聖 債 務 人 蘇志峰即凱登藥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志峰即凱登藥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蘇志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凱登藥局之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又其組織型態究為合夥或抑獨資?如負責人非蘇志峰,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