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胡育棻即得銘建材行、王煜輝、廖學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2310號債 權 人 胡育棻即得銘建材行 債 務 人 王煜輝 債 務 人 廖學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煜輝、廖學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王煜輝、廖學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