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3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305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法定代理人
- 號
- 代理人
- 范胡德
- 債務人
- 寬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許玉咪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李志彬
- 債務人
- 李朝雄
- 債務人
- 顏元理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寬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許玉咪、李志彬、李朝雄、顏元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玉咪、李志彬、李朝雄、顏元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寬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陳報寬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進入清算程序?若有,其清算人為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