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3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6 日
- 原告蔡舜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3189號債 權 人 蔡舜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正確之利息請求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33條之規定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系爭2紙支票之退票日均為民國101年10月1日 ,非支票發票日101年9月30日)。 二、債務人寶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魏汶玫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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