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3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朱志鵬
- 原告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江創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3282號債 權 人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債 務 人 江創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創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江創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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