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3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誠互企業有限公司、曾釋葦、加城冷氣冷凍機械有限公司、械有限公司、蔡憲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3398號債 權 人 誠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釋葦 債 務 人 加城冷氣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蔡憲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加城冷氣冷凍機械有限公司(原名:加齡冷氣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加城冷氣冷凍機械有限公司(原名:加齡冷氣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