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37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3772號
- 債權人
- 梁朝雄
- 債務人
- 捷登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洪美慧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登創意設計有限公司、洪美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釋明債務人洪美慧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洪美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捷登創意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