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4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468號
- 債權人
- 新竹建經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益坤
- 債務人
- 緯鑫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永昌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徐鳳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緯鑫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陳永昌、徐鳳玲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緯鑫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陳永昌、徐鳳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