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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81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8136號

債權人
高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宏
債務人
鼎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圳
債務人
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陳藝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已經解散,並請提出其最新法定代理人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佳成企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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