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8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啟宏、陳韋圳
- 原告高睦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鼎毓化工有限公司法人、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方秋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8136號債 權 人 高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宏 債 務 人 鼎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圳(陳錦煌) 債 務 人 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 債 務 人 方秋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方秋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釋明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究為「陳韋圳」抑或「陳錦煌」(聲請狀雖載為陳韋圳( 陳錦煌) ,惟據提出之戶籍謄本內容所載,陳錦煌並未曾有名為陳韋圳)。 二、以書狀陳明是否改列鼎毓化工有限公司之董事及全體股東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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