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8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8910號債 權 人 海洋公園DC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瑛安 債 務 人 吳國禎即全佳福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國禎即全佳福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聲請狀未記載)。 二、債務人吳國禎即全佳福企業社之最新工商登記資料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