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9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9 日
- 原告曾金玉即永昌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9289號債 權 人 曾金玉即永昌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依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為魏汶玫並非梁俊雄,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寶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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