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保吉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063號債 權 人 保吉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簡承盈 樓 債 務 人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永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之最新法人組織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