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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0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063號

債權人
保吉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承盈
法定代理人
債務人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永興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之最新法人組織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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