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07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0737號
- 債權人
- 客林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紅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紅舍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明債權人客林渥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具狀陳報之。
四、請詳列債務人紅舍企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地址,若原聲請狀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五、本件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AF0000000號、AF0000000號之支票所列金額合計為新台幣547,200元,此部分依票據法相關規定,可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利息,另新台幣479,100元部分,依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並無契約或法律規定,應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請具狀更正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