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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2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
    汎太資產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2315號 債 權 人 汎太資產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銘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具狀人之公司大、小章。 二、請具狀補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等資料到院。 三、請陳報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到院(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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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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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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