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2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汎太資產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2315號 債 權 人 汎太資產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銘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具狀人之公司大、小章。 二、請具狀補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等資料到院。 三、請陳報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到院(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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