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26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2663號
- 債權人
- 張如君
- 債務人
- 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