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4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357號債 權 人 吳慶城 債 務 人 陳俊鴻 債 務 人 德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葳葳 債 務 人 宋辰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俊鴻、德裕國際有限公司、宋辰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俊鴻、宋辰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德裕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