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4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378號債 權 人 鴻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代 理 人 伏峰山 債 務 人 王迫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迫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迫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人代理人應提出合法民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