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4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378號債 權 人 鴻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代 理 人 伏峰山 債 務 人 王迫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及其代理人合法受委任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1 月7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