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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43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382號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理人
黃和貴
債務人
鑫宇貿易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黃光前
債務人
債務人
黃明潔
債務人
陳椲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宇貿易有限公司、黃光前、黃明潔、陳椲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鑫宇貿易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鑫宇貿易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是否向管轄法院民事庭呈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如有,併請提供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黃光前、黃明潔、陳椲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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