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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80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郭津充
債務人
泰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佳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肆萬壹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1   │908,266 元  │自100 年12月6 日起│自101 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
│    │            │3.295% 計算。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2   │3,633,068 元│自100 年12月6 日起│自101 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
│    │            │3.295% 計算。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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