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80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代理人
- 郭津充
- 債務人
- 泰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佳鴻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肆萬壹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1 │908,266 元 │自100 年12月6 日起│自101 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 │ │ │3.295% 計算。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2 │3,633,068 元│自100 年12月6 日起│自101 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 │ │ │3.295% 計算。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