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燈城、黃麗儒、呂秩嘉即祥裕工程行、周銘鴻(原名:周建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678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黃麗儒 債 務 人 呂秩嘉即祥裕工程行 債 務 人 周銘鴻(原名:周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柒仟零肆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