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7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746號
- 債權人
- 郝正權
- 代理人
- 郝正祥
- 債務人
- 先豪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金德
- 債務人
- 瑋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瓊瑋
- 債務人
- 時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念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先豪科技有限公司、瑋邦實業有限公司、時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分別為97年9 月23日及98年5 月31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依據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