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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7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746號

債權人
郝正權
代理人
郝正祥
債務人
先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債務人
瑋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瑋
債務人
時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念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先豪科技有限公司、瑋邦實業有限公司、時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分別為97年9 月23日及98年5 月31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依據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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