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雪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與配偶吳致男共同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87年次、91年次)。再查,債務人現仍為力源電子有限公司流動契約工,公司有缺工才工通知工作,每月工作日數不定,依據101年全年度薪資單計算其平均薪資,扣除勞健保 費後,每月實際可支配薪資為14726元,以上有戶籍謄本、 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力源電子有限公司薪資單、債務人陳報狀、勞健保費收據、債務人102年3月19日到院言詞陳述筆錄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3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共約為9000元,顯較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標準111890元為低,係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陳報負擔二名子女扶養費為3000元,遠低於高雄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90元,亦屬合理。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3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313839 │ 11.77% │ 353 │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368574 │ 13.83% │ 415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239346 │ 8.98% │ 269 │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236063 │ 8.86% │ 266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260559 │ 9.78% │ 293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3614 │ 7.64% │ 229 │ ├──────────┼──────┼─────┼──────┤ │三信商業銀行 │ 321139 │ 12.05% │ 361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308129 │ 11.56% │ 347 │ ├──────────┼──────┼─────┼──────┤ │聯邦商業銀行 │ 319453 │ 11.98% │ 360 │ ├──────────┼──────┼─────┼──────┤ │澳商澳盛銀行 │ 94778 │ 3.56% │ 107 │ ├──────────┼──────┼─────┼──────┤ │債權總額 │ 2,665,494 │每期金額 │ 3,000 │ │ │ │ │ │ ├──────────┼──────┼─────┼──────┤ │清償成數 │ 8.1% │清償總額 │ 216,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及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