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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6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60號

聲請人
李秀美
相對人
信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葉南榮

      林麗惠

      林麗玫

      尋湘鳳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4年9 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2,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4年12月24日,利息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84年9 月26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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