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曾璟璇
- 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蕭鴻連、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62號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蕭鴻連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蕭鴻連於民國95年11月2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案外人蕭宗榮向案外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100, 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5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25年10月31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原案外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6年7月2日奉准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於民國98年10月19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曾璟璇」,並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蕭宗榮於民國95年11月6日邀同相對人蕭鴻連為連 帶債務人,向案外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 86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之 計算方式,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蕭宗榮自民國99年10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尚欠723, 761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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