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李憲章
-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雅慧
- 被告梁施金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60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郭雅慧 相 對 人 梁施金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5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案外人崧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86,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1年5月2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崧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陸續向聲請人借款52,000,000元、20,000,000元、2,000,000元,其還款 方式、約定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限均如契約所載,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崧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還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二件、建物登記簿謄本一件、本票影本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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