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12號
- 聲請人
-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天焱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曾慧倩
- 相對人
- 李王靜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及案外人正楠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1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案外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0年1月5日起至民國120年1月4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8月14日更名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在卷可稽。又案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9月15日讓與聲請人,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證明及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
三、案外人㈠正楠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如附表2編號1至3所示之債務人向案外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新台幣277,000,000元,㈡李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如附表2編號4至8所示之債務人向案外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新台幣244,64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嗣附表2編號1-6之借據契約,於簽立變更契約書,案外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附敍明。詎案外人正楠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8年12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8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