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張安平、陳劉順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45號聲 請 人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相 對 人 陳劉順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劉順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地號716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台端所附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地號716之地目與土地登記謄本不符) 二、相對人陳劉順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