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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陳劉順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45號聲 請 人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相 對 人 陳劉順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劉順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地號716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台端所附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地號716之地目與土地登記謄本不符) 二、相對人陳劉順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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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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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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