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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78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787號

聲請人
林秀昧
相對人
金雨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高富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陳茂雄、許慧珠於民國90年8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7,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0年11月3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0年8月7日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91年8月12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陳茂雄、許慧珠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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