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鍵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陳朝旭、莊德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064號聲 請 人 鍵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旭 相 對 人 莊德和 1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德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莊德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