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江德銓
- 原告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嘉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674號聲 請 人 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德銓 相 對 人 張嘉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嘉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底用印。(僅蓋有公司之大章) 二、相對人張嘉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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