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喬依婷即興勝企業社、陳清好、吳政憲、吳甲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055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喬依婷即興勝企業社 相 對 人 陳清好 相 對 人 吳政憲 相 對 人 吳甲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依婷即興勝企業社、陳清好、吳政憲、吳甲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喬依婷即興勝企業社應負發票人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陳清好、吳政憲、吳甲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