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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喬依婷即興勝企業社法人陳清好吳政憲吳甲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055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喬依婷即興勝企業社 相 對 人 陳清好 相 對 人 吳政憲 相 對 人 吳甲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依婷即興勝企業社、陳清好、吳政憲、吳甲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喬依婷即興勝企業社應負發票人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陳清好、吳政憲、吳甲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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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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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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