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44號
- 聲請人
- 莊國泰
- 相對人
- 曹素珍
- 相對人
- 黃雅玲
- 相對人
- 泓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常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曹素珍、黃雅玲、泓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泓昇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曹素珍、黃雅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